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