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