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二条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