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