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