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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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