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