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