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