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