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