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处罚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