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