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