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