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