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向当事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