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