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送协助函,提出协助请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收到协查函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