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沿海地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第九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者补充相应文书,报农…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