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