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