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五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