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