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