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2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