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