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