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