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九条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