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送半年、全年执法统计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