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评查,发布评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