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为。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