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