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编撰统编执法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地方执法骨干和师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