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

财政资金及纳入项目计划的其他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水泥路、柏油路、观光亭、培训中心、职工食堂和宿舍等;不得用于购置高档分析化验和办公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