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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现金投入和以物折资。以物折资要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上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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