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