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