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