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