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