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