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