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