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