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