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