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