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