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