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